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465號
原 告 吳敏菘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被 告 衡柏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⑴就主張已給付系爭車輛頭期款保證金135 萬元,及已匯款
被告清償約210 萬元之利己事實(106 年3 月3 日言詞辯
論筆錄),提出證據(含金錢來源及流向)。
⑵兩造約定之每月系爭車輛租金10萬元,自何年月給付至何
時,列表並註明已給付之證據。
⑶主張系爭本票係簽發交付訴外人遠勝通訊有限公司,作為
擔保租金給付之證據。
二、被告應補正之事項:
⑴就主張與被告間消費借貸之借款金額,及消費借貸合意與
交付借款之日期、金額、證據,列表並註明各筆金錢來源
及流向。
⑵主張被告積欠之各筆款項之事實及金額,並提出其證據。
⑶系爭車輛於何年月日修復,現由何人占有中,有無交付原
告使用。
⑷應提出遠勝通訊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兩造應將上開正本送本院,繕本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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