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5年度,459號
NTEV,105,投簡,459,2017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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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黃秋足即正一企業管理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玉垂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412,1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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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