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界址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5年度,138號
NTEV,105,埔簡,138,20170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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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13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石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張宴晟間確定界址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
告費,及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3 月15日之駁回抗告裁定提起再抗
告,亦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各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共計2,000 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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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