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25號
原 告 吳純伶
法定代理人 吳定國
陸彩雲
被 告 林汶萱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金碧
上 二 人
特別代理人 林姿儀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居雲林縣○○鄉○○村○○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