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05年度,191號
PDEV,105,斗司調,191,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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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司調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新財、陳楊美、陳新福陳玉幼、陳秀鳳
、簡陳月李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新財、陳楊美、陳新福陳玉幼、陳秀鳳、簡陳月李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留彰化縣○ ○鎮○○段0000地號土地按應繼承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 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 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 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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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