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6年度清字第12855號
移送機關 法務部 設臺北市○○○路○段○○○號
代 表 人 邱太三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楊肇忠 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北部地區機
辯 護 人 管高岳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法務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 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法務部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楊肇忠係本部調查局(下稱 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北機站) 調查官,因涉嫌圖利等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 院)裁定羈押後依法當然停職,該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提起公訴;被付懲戒人所涉圖利、洩密、(幫助)內 線交易及不當借貸等違失情節重大,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 條第1款、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送請審理,並依同法第5 條第2項規定,先行停止其職務。
三、被付懲戒人則答辯稱:被付懲戒人於104年至105年間因投資 股票理財失當,以致於債臺高築,不當向他人承辦案件之關 係人鄧福鈞借款。後因涉犯內線交易、洩密、圖利等罪嫌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期間被媒體大篇幅報導(其中有諸多 誇大不實及渲染),對被付懲戒人熱愛的北機站、調查局及 法務部,造成重大的名譽損害及傷害,個人深感自責及不安 !惟被付懲戒人除無媒體報導收受賄賂之情事外,亦無圖利 自己及鄧福鈞、洩密、(幫助)內線交易等之不法犯意,起 訴書認定之事實內容及媒體報導內容,與實際事實有相當大 的落差等情。
四、查被付懲戒人之上開刑事案件,現在臺北地院105年度金訴 字第39號審理中,有該院106年3月7日北院隆刑靖105金訴39 字第1060002651號函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否認有圖利之犯 意,本會認為被付懲戒人應否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就其涉 及違反刑事法律部分,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應認本件有 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
五、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