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09號原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葉家宇律師 陳仕儒律師被 告 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丹尼(Danny Zheng)訴訟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 方意欣律師 鄭雅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3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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