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148號原 告 吳智偉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李欣律師被 告 劉俊良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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