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簡字,104年度,22號
NHEV,104,湖勞簡,22,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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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劉家富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俊
訴訟代理人 陳正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5 月3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㈠原告並應於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說明起訴狀原證2 中97年9 月至98年1月、98年4 月至98年5 月、98年8 月、98年10月至100 年8 月、101 年3 月、101 年5 月、101 年9 月、103 年4 月各該月被告給付原告薪資之明細(原證2 僅列出總金額,但原告未提供單據及列出被告給付之各項明細);㈡被告則應於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說明於原告任職期間被告是否每月均會給予原告全勤獎金新臺幣(下同)2,000 元及安全獎金4,000 元?其給付標準為何?有作何等考核及相關證據等;以上準備書狀及答辯狀(均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兩造並均請以雙掛號寄予對造訴訟代理人,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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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