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簡字,105年度,463號
NHEM,105,湖簡,463,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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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湖簡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宇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偵緝字第1001、1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竊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最後1 行應補充「甲○ ○上開3 次竊得物品,除冰淇淋1 個業已食用完畢外,行動 電源1 個及遊戲光碟2 片於使用後並均已丟棄。」,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被告所犯 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 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至超商內竊盜行動電源、食 品類商品、遊戲光碟等物品,不僅漠視他人之財產權,心存 僥倖,亦危及社會交易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 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犯罪動機、手段 、所生危害及所竊得之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 修正,並經總統於104 年12月30日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 第1 項規定,上開修正之刑法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 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 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 之問題,是本案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總則編 第五章之一沒收(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之2 )條文 。又刑法修正後,有關犯罪利得沒收之規定,主要規定於修 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犯罪 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 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 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 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 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犯罪所得 已置於被告實力支配之下,已屬於被告,又附表編號一至三 「所竊物品欄」所示物品,除冰淇淋已為被告食用外,餘均 已丟棄,業經被告於偵訊時所自承(見105 年度偵緝字第 1001號卷第13、14頁),犯罪所得顯已不能沒收,爰依第38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 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 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附表:
┌──┬───────┬──────────┬──────────────┐
│編號│時間 │所竊物品 │宣告刑欄 │
│ │ │ │ │
├──┼───────┼──────────┼──────────────┤
│一 │105 年6 月12日│行動電源1 個【價值新│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
│ │凌晨3 時40分許│臺幣(下同)699 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行動電源│
│ │ │ │壹個,追徵其價額。 │
├──┼───────┼──────────┼──────────────┤
│二 │105 年6 月12日│老爺冰淇淋1 個【價值│甲○○竊盜,處拘役壹拾日,如│
│ │晚上10時許。 │5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冰淇淋壹│




│ │ │ │個,追徵其價額。 │
├──┼───────┼──────────┼──────────────┤
│三 │105 年6 月19日│冰風暴遊戲光碟2 片【│甲○○竊盜,處拘役壹拾日,如│
│ │晚上11時35分許│價值共98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光碟│
│ │ │ │貳片,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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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