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給已起訴證明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訴聲字,106年度,2號
CLEV,106,壢訴聲,2,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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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彩瑛
相 對 人 王徐金蘭
      王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已
起訴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 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 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 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民事訴訟 法第254 條第5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條項之立法,係因民事 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本文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 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及同法第 401 條第1 項前段另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 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據前揭規定 ,訴訟繫屬後繼受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繼受人,並未當然承 繼當事人之地位,卻須受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為避免繼 受人因不知訴訟繫屬之事實,致受不利益,同時減少其主張 善意受讓訴訟標的之權利以阻斷既判力,致生紛爭,故以公 示制度揭示訴訟繫屬之事實,使其知悉,以預防紛爭。惟此 條項顧及公示制度之執行可能性,兼為減少法院之負擔,乃 限於繫屬中之訴訟係以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依法應登記 之權利為訴訟標的者,始在適用之列。故依此條項發給已起 訴之證明者,須原告起訴係以「得、喪、設定、變更依法應 登記之權利」做為訴訟標的(例如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為請 求),始足當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徐金蘭尚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本金新 臺幣(下同)49,662元、利息1,102 元、違約金未清償,且 聲請人對相對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1098號判決確定取得執 行名義。惟相對人間於民國105 年8 月2 日就坐落桃園市○ ○區○○段0 地號(權利範圍1296分之1)、2-2 、2-4 、2 -6、2-10地號(權利範圍均432 之1 ) 、2-33、2-59地號( 權利範圍均18之1 ) 設定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已妨 礙聲請人債權受償之權利,故聲請人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先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備位 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間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權利者,係確認相 對人間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 定登記,然仍與前揭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依法應登 記之權利為訴訟標的」之要件不同,揆諸前揭說明,自無上 開發給起訴證明規定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 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前段規定之要件不符,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01│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53.64 │43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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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6.38 │432分之1 │
├─┼───┼────┼──┼─────┼─┼─────┼─────┤
│03│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2,337.76 │432分之1 │
├─┼───┼────┼──┼─────┼─┼─────┼─────┤
│04│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153.96 │432分之1 │
├─┼───┼────┼──┼─────┼─┼─────┼─────┤
│05│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1,262.31 │432分之1 │
├─┼───┼────┼──┼─────┼─┼─────┼─────┤
│06│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72.62 │432分之1 │
├─┼───┼────┼──┼─────┼─┼─────┼─────┤
│07│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1,005.72 │432分之1 │




├─┼───┼────┼──┼─────┼─┼─────┼─────┤
│08│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841.79 │432分之1 │
├─┼───┼────┼──┼─────┼─┼─────┼─────┤
│09│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954.18 │432分之1 │
├─┼───┼────┼──┼─────┼─┼─────┼─────┤
│10│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48.45 │432分之1 │
├─┼───┼────┼──┼─────┼─┼─────┼─────┤
│11│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3,354.55 │432分之1 │
├─┼───┼────┼──┼─────┼─┼─────┼─────┤
│12│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56.68 │432分之1 │
├─┼───┼────┼──┼─────┼─┼─────┼─────┤
│13│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71.28 │432分之1 │
├─┼───┼────┼──┼─────┼─┼─────┼─────┤
│14│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289.38 │432分之1 │
├─┼───┼────┼──┼─────┼─┼─────┼─────┤
│15│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200.00 │18分之1 │
├─┼───┼────┼──┼─────┼─┼─────┼─────┤
│16│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 182.21 │18分之1 │
└─┴───┴────┴──┴─────┴─┴─────┴─────┘
附表二: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01│桃園市│ 中壢區 │榮南│0000-0000 │溜│34,723.79 │1296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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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