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286號
CLEV,106,壢簡,286,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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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286號
原   告 彭金章
被   告 劉純印
被   告 周儀縣  ○○○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被   告 林永發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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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