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286號
原 告 彭金章
被 告 劉純印
被 告 周儀縣 ○○○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被 告 林永發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