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272號
原 告 鴻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學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0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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