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7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林清忠被 告 戴國城 戴國堂 戴國尹 戴國鉅 彭戴森桃 曾戴吉香 戴參妹 戴桂香 戴滿妹 戴維材 戴國忠 戴國正 戴國雄 黃戴谷妹 邱戴豆妹 曾戴梅妹 戴桃妹 戴婧圩 戴勤妹 戴增雙 戴國郎 戴菀廷(原名:戴粉妹) 戴蘭英 戴湘庭 戴玉蘭 戴增良 戴心彤 戴芷庭 戴國煙 戴國本 戴國和 戴國潘 戴程豐 戴秀妹(即胡戴秀妹) 戴增玄 戴國章 戴國輝 戴家榆 戴鳳彩 戴鳳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被告「戴滿妹」之姓名與地址,應更正為「戴滿妹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 弄00號」。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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