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5年度,478號
CLEV,105,壢簡,478,2017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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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清忠
被   告 戴國城
      戴國堂
      戴國尹
      戴國鉅
      彭戴森桃
      曾戴吉香
      戴參妹
      戴桂香
      戴滿妹
      戴維材
      戴國忠
      戴國正
      戴國雄
      黃戴谷妹
      邱戴豆妹
      曾戴梅妹
      戴桃妹
      戴婧圩
      戴勤妹
      戴增雙
      戴國郎
      戴菀廷(原名:戴粉妹)
      戴蘭英
      戴湘庭
      戴玉蘭
      戴增良
      戴心彤
      戴芷庭
      戴國煙
      戴國本
      戴國和
      戴國潘
      戴程豐
      戴秀妹(即胡戴秀妹)
      戴增玄
      戴國章
      戴國輝
      戴家榆
      戴鳳彩
      戴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被告「戴滿妹」之姓名與地址,應更正為「戴滿妹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 弄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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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