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5年度,1372號
CLEV,105,壢簡,1372,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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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簡字第1372號
原   告 羅繼耀
被   告 張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12月21日向原告口頭借款新臺 幣(下同)510,000 元,被告雖曾透過訴外人即其配偶劉雨 芹還款200,000 元,及陸續還款72,786元,然迄今尚餘237, 214 元未清償(下稱系爭款項)。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還款證 明書、Facebook通訊軟體內容等證據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 6 頁及第32頁至第46頁);且依上開通訊軟體所示內容顯示 :「(原告向訴外人劉沛沛(即訴外人劉雨芹)稱)那你有 問阿偉要怎麼還嗎?這51萬你們繳不到10萬剩下都是我在繳 !. . . (訴外人劉雨芹稱)我在準備賣房子了,你去看他 以後問他要怎麼辦吧。(原告稱)賣完後錢呢?要先還我吧 。(訴外人劉雨芹稱)房子賣完的錢不是我一個人的,一定 要經過他同意阿。(原告稱:)那錢本來就是要還我的不是 嗎?(劉雨芹稱)所以,你還是要問一下. . . (原告稱) 當初錢是借給你們兩個的(劉雨芹稱)我沒有工作一個半月 了,也沒有辦法貸款阿,我連吃飯都有問題了。那時候賣掉 前一間房子的時候,他說會留錢給你,我不知道他沒有留. . . (原告稱)那我只好去備案了,我看他沒有要還我的樣 子. . . 當初講好賣房子要先還我的,搞得我現在難過得要 死. . . (劉雨芹稱)當初那個房子的買家付的第一筆錢不



知道幾十萬,他拿走了,我真的以為他是拿去還你的。(原 告稱)我現在誰都不相信了,反正你們還沒離。(劉雨芹稱 )我到最後才知道他根本沒有還你前,他進去以後我有一直 跟他說你的錢都沒還. . . 」(見本院卷第32頁至第37頁) ,可知原告向訴外人劉雨芹催討被告積欠之系爭款項時,訴 外人劉雨芹皆未曾否認被告有向原告借貸系爭款項,是可推 認被告確實有向原告借款510,000 元之事實;另被告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 第1 項,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37,214 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5 ,民法第229 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 3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借貸契約並無約定清償期 ,核屬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者,依前揭規定,被告自英字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經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 5 年12月2 日由被告之同居人所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是本件原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 105 年12 月3日,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37,214 元,及自105 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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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