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5年度,1267號
CLEV,105,壢簡,1267,2017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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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王季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季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5 年月27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未補繳,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 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中壢簡易庭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存 卷足參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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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