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5年度,1297號
CLEV,105,壢小,1297,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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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297號
原   告 邱鈞評
法定代理人 邱俊雄
      施香如
被   告 戴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 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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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