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宜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杜青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青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