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496號
原 告 李盛泰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黃曙展律師
原告與被告OOOO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肆
仟肆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尚欠新台幣
肆萬伍仟陸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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