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458號
SJEV,106,重簡,458,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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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458號
原   告 合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麗環
訴訟代理人 吳長壽
被   告 王愛國
訴訟代理人 杜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五樓,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且本件原告 係本於侵權行為涉訟請求,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 ,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 可佐,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1條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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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