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343號
SJEV,106,重簡,343,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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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343號
原   告 帛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凱
訴訟代理人 林志光
      彭賢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陽精密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貳仟貳佰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
     壹佰肆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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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帛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