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6年度,724號
SJEV,106,重小,724,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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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7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荷傳銘
被   告 劉民唯
      劉羿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2人住所地原係在新北市○○區○○街000號10樓, 嗣因所在不明,於民國106年1月12日經遷至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四樓(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4份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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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