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6年度,538號
SJEV,106,重小,538,2017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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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538號
原   告 張簡宇鈞
法定代理人 張簡志平
      施若蓁
被   告 顏伯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北投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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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