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6年度,385號
SJEV,106,重小,385,2017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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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8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李繼偉
      劉育辰
被   告 郭鈁維  起訴狀未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法 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2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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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