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小字,106年度,10號
SJEV,106,重勞小,10,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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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盧旻鑫
被   告 展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參拾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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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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