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1722號
SJEV,105,重簡,1722,2017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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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722號
上 訴 人 柳約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克強李旭峰李相新陳英頎、林芳
君、王家鋐吳筱涵王俊陽吳佳陽葉品成鍾秉皓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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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