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1641號
SJEV,105,重簡,1641,2017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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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641號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陳秀鸞(即陳炳昌之繼承人)
      陳明陽(即陳炳昌之繼承人)
      陳燦棋(即陳炳昌之繼承人)
反訴被 告
即 原 告 陳榮藏
      陳池平
      蔡榮聰
      蔡榮蔚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複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2月13日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2月17日、106年2月20日分別送達反訴 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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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