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634號
SJEV,103,重簡,634,2017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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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634號
原   告 謝明晃
被   告 黃子芳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 度上易字第310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而於民國103年7月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 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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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