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0年度,30號
FSEV,100,司鳳補,30,201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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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30號
原   告 詹泉振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乾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8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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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