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0年度,21號
FSEV,100,司鳳補,21,201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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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1號
原   告 龍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文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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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