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9號
原 告 陳俊榕
被 告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
代 表 人 柯國振 區長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志
參 加 人 童騰德
童騰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騰德、童騰賢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區○○段828地號土地,以三七五 租約方式出租予童騰德、童騰賢,租約於97年12月31日期滿 ,童騰德、童騰賢申請續訂租約,原告亦以能自任耕作及所 有收入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為由申請收回自耕,案經被告認 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以 99年4月28日嘉市西區民字第0990005230號函知原告,准由 童騰德、童騰賢續訂租約,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 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童騰 德、童騰賢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法命其獨立參 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