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峰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宜羚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楊俊鑫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曾瑞育 局長
訴訟代理人 莊武釗
王媽達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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