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400號
KSBA,99,訴,400,20110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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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00號
民國99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陸軍專科學校
代 表 人 劉必棟 校長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
被 告 孔志雄
 李金盆
 洪志豪
 田力維
 彭秋屏
 賴國強
 杜振武
 張文海
 張高明
 王國仁
 王華山
 林澋驄(原名:林進賢)
 謝賢良
 謝貴成
 李建成
 盧秀春
 周正宏
 周金廷
 謝慧生
 沈愛妹
 鍾仕賢
 鍾富政
 莊皓帆(原名:莊穎帆)
 徐光輝
 陳桂華
 杜金龍
 杜英傑
 彭志豪
 彭阿美
 吳天豪
 王秀梅
 劉聖哲
 劉春英
 彭海澄
 彭天龍
 黃梅玉
 施駿賢
 黃慧娜
 高國崇
 高亮生
 林彥廷(原名:林嶸貴、林平貴)
 林坤泉
 黃奕銘
 楊清玉
 范忠霖(原名:賴忠霖)
 賴錦福
 羅國昱
 羅添宗
 黃俊豪
 黃玉時
 劉黎明
 葉摧弟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俊豪黃玉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7,260元及自民國99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另一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95,其餘由被告黃俊豪黃玉時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孔志雄李金盆洪志豪田力維彭秋屏賴國強杜振武張文海張高明王國仁王華山林澋驄(原名 :林進賢)、謝賢良謝貴成李建成周正宏周金廷謝慧生沈愛妹鍾仕賢鍾富政莊皓帆(原名:莊穎帆) 、杜金龍杜英傑彭志豪彭阿美吳天豪王秀梅、劉 聖哲、劉春英彭海澄彭天龍黃梅玉施駿賢黃慧娜高國崇高亮生、林彥廷(原名:林嶸貴林平貴)、林坤 泉、楊清玉范忠霖(原名:賴忠霖)、賴錦福羅國昱、羅 添宗黃俊豪黃玉時劉黎明等47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一)被告孔志雄李金盆部分:
  緣被告孔志雄本為原告學校常60期之學生,因降期、不願 繼續就讀,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民國86 年9月11日(86)斤家字第3980號令函(86年9月11日生效 )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國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學 生賠償費用辦法」(下稱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 定,被告孔志雄應賠償在校費用計新臺幣(下同)23萬5, 751元,其間雖有償還20萬2,751元,尚餘3萬3,000元未清 償。又被告李金盆為被告孔志雄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 意償還所需賠償之金額。
(二)被告洪志豪部分:
緣被告洪志豪本為原告學校常60期之學生,因降期、不願 意繼續就讀,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6年 9月11日(86)斤家字第3978號令函(86年9月11日生效) 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定 ,被告洪志豪應賠償在校費用計23萬5,751元,其間雖有 償還4萬8,751元,尚餘18萬7,000元未清償。(三)被告田力維彭秋屏部分:
  緣被告田力維本為原告學校常59期之學生,因聚眾打架滋 事,嚴重影響校譽,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 以86年9月13日(86)斤家字第3961號令函(86年9月10日 生效)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 條規定,被告田力維應賠償在校費用計42萬9,878元,其 間雖已償還6萬2,208元,尚餘36萬7,670元未清償。又被 告彭秋屏為被告田力維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 需賠償之金額。
(四)被告賴國強杜振武部分:
  緣被告賴國強本為原告學校常60期之學生,因降期、不願 繼續就讀,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6年9 月23日(86)斤家字第4214號令函(86年9月23日生效) 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定 ,被告賴國強應賠償在校費用計23萬5,751元,其間雖已 償還11萬6,751元,尚餘11萬9,000元未清償。又被告杜振 武為被告賴國強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償 之金額。
(五)被告張文海張高明部分:
  緣被告張文海本為原告學校常60期之學生,因降期、不願 繼續就讀,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6年9



月23日(86)斤家字第4298號令函(86年9月23日生效) 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定 ,被告張文海應賠償在校費用計23萬5,751元,其間雖已 償還15萬0,751元,尚餘8萬5,000元未清償。又被告張高 明為被告張文海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償 之金額。
(六)被告王國仁王華山部分:
  緣被告王國仁本為原告學校常60期之學生,因降期、不願 繼續就讀,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6年10 月9日(86)斤家字第4453號令函(86年10月9日生效)予 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定, 被告王國仁應賠償在校費用計25萬6,907元,其間雖已償 還4萬0,907元,尚餘21萬6,000元未清償。又被告王華山 為被告王國仁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償之 金額。
(七)被告林澋驄(原名:林進賢)部分:
緣被告林澋驄本為原告學校常58期之學生,因行為不檢, 遭步校予以退訓,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 86年11月17日(86)斤家字第5015號令函(86年11月13日 生效)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 條規定,被告林澋驄應賠償在校費用計68萬8,379元,其 間雖已償還34萬8,379元,尚餘34萬元未清償。(八)被告謝賢良謝貴成部分:
   緣被告謝賢良本為原告學校常61期之學生,因無繼續就讀 之意願,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6年12月 1日(86)斤家字第5187號令函(86年11月19日生效)予 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定, 被告謝賢良應賠償在校費用計6萬5,203元,其間雖已償還 5萬5,203元,尚餘1萬元未清償。又被告謝貴成為被告謝 賢良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償之金額。(九)被告李建成盧秀春部分:
   緣被告李建成本為原告學校常60期之學生,因記滿3大過 ,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6)斤家字第 5975號令函(86年12月30日生效)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 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定,被告李建成應賠償在 校費用計28萬8,581元,其間雖已償還4萬8,581元,尚餘 24萬元未清償。又被告盧秀春為被告李建成之家長,亦同 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償之金額。
(十)被告周正宏周金廷部分:
   緣被告周正宏本為原告學校常61期之學生,因違犯校規,



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7)斤家字第04 63號令函(87年2月3日生效)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 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定,被告周正宏應賠償在校費 用計12萬4,111元,其間雖已償還2萬8,111元,尚餘9萬6, 000元未清償。又被告周金廷為被告周正宏之家長,亦同 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償之金額。
()被告謝慧生沈愛妹部分:
   緣被告謝慧生本為原告學校常61期之學生,因無繼續就讀 之意願,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7年3月 31日(87)斤家字第0939號令函(87年3月4日生效)予以 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定,被 告謝慧生應賠償在校費用計14萬1,953元,其間雖已償還9 萬3,953元,尚餘4萬8,000元未清償。又被告沈愛妹為被 告謝慧生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償之金額 。
()被告鍾仕賢鍾富政部分:
   緣被告鍾仕賢本為原告學校常61期之學生,因藉故逾假, 拒不返校就讀,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7 年4月20日(87)斤家字第1647號令函(87年4月15日生效 )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 定,被告鍾仕賢應賠償在校費用計15萬7,790元,其間雖 已償還3萬7,790元,尚餘12萬元未清償。又被告鍾富政為 被告鍾仕賢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償之金 額。
()被告莊皓帆(原名:莊穎帆)部分:
緣被告莊皓帆本為原告學校常59期之學生,因已降期乙次 ,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7年7月3日(87 )斤家字第3146號令函(87年7月2日生效)予以開除學籍 。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定,被告莊皓帆 應賠償在校費用計77萬1,122元,其間雖已償還1萬9,122 元,尚餘75萬2,000元未清償。
()被告徐光輝陳桂華部分:
   緣被告徐光輝本為原告學校常61期之學生,因意志不堅, 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7年9月17日(87 )斤家字第4225號令函(87年8月31日生效)予以開除學 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定,被告徐光 輝應賠償在校費用計23萬5,970元,其間雖已償還14萬5, 970元,尚餘9萬元未清償。又被告陳桂華為被告徐光輝之 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償之金額。()被告杜金龍杜英傑部分:




   緣被告杜金龍本為原告學校常61期之學生,因成績不佳, 已降期乙次,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7年 9月15日(87)斤家字第4371號令函(87年9月4日生效) 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定 ,被告杜金龍應賠償在校費用計42萬2,431元,其間雖已 償還1萬9,931元,尚餘40萬2,500元未清償。又被告杜英 傑為被告杜金龍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償 之金額。
()被告彭志豪彭阿美部分:
   緣被告彭志豪本為原告學校常61期之學生,因意志不堅, 申請自願退學,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7 年9月16日(87)斤家字第4368號令函(87年9月4日生效 )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 定,被告彭志豪應賠償在校費用計23萬5,970元,其間雖 已償還6萬4,970元,尚餘17萬1,000元未清償。又被告彭 阿美為被告彭志豪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 償之金額。
()被告吳天豪王秀梅部分:
   緣被告吳天豪本為原告學校常62期之學生,因意志不堅, 未符合該校學員手冊第03018條第6款規定,經原告依據該 手冊之規定,以87年10月15日(87)斤家字第5077號令函 (87年10月13日生效)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 辦法第1條、第2條規定,被告吳天豪應賠償在校費用計25 萬3,023元,其間雖已償還10萬3,891元,尚餘14萬9,132 元未清償。又被告王秀梅為被告吳天豪之家長,亦同意並 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償之金額。
()被告劉聖哲劉春英部分:
   緣被告劉聖哲本為原告學校常士班62期之學生,因修業滿 1年,而不願繼續就讀,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 定,以89年1月7日(88)斤家字第0102號令函(89年1月4 日生效)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 第2條規定,被告劉聖哲應賠償在校費用計50萬6,873元, 其間雖已償還7萬2,873元,尚餘43萬4,000元未清償。又 被告劉春英為被告劉聖哲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 所需賠償之金額。
()被告彭海澄彭天龍部分:
  緣被告彭海澄本為原告學校常62期之學生,因意志不堅, 經家長同意,申請自願退學,原告乃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 之規定,以88年4月16日(88)斤家字第1902號令函(88 年4月8日生效)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



1條、第2條規定,被告彭海澄應賠償在校費用計34萬7,25 3元,其間雖已償還9萬9,253元,尚餘24萬8,000元未清償 。又被告彭天龍為被告彭海澄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 償還所需賠償之金額。
()被告黃梅玉部分:
緣被告黃梅玉之子邱柏吉(已於起訴前死亡)本為原告學 校常62期之學生,因考試舞弊,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 冊之規定,以88年7月9日(88)斤家字第3632號令函(88 年7月3日生效)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 1條、第2條規定,邱柏吉應賠償在校費用計21萬4,830元 ,其間雖已償還10萬9,830元,尚餘10萬5,000元未清償。 又邱柏吉雖已死亡,惟被告黃梅玉為其之家長,於88年7 月5日曾書立契約書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邱柏吉所需賠償 之金額。
()被告施駿賢黃慧娜部分:
  緣被告施駿賢本為原告學校常62期之學生,因意志不堅, 自願申請退學,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8 年7月17日(88)斤家字第3790號令函(88年7月6日生效 )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 定,被告施駿賢應賠償在校費用計40萬0,878元,其間雖 已償還1萬0,878元,尚餘39萬未清償。又被告黃慧娜為被 告施駿賢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償之金額 。
()被告高國崇高亮生部分:
   緣被告高國崇本為原告學校常61期之學生,因違反校規, 以軍人身分證向民間商家借貸,嚴重影響校譽,經原告依 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8年7月18日(88)斤家字 第3793號令函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 條、第2條規定,被告高國崇應賠償在校費用計67萬7,103 元;又被告高亮生為被告高國崇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 意償還所需賠償之金額。
()被告林彥廷(原名:林嶸貴林平貴)、林坤泉部分:   緣被告林彥廷本為原告學校常61期之學生,因已降期乙次 ,且成績仍未達規定標準,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 規定,以88年7月19日(88)斤家字第3796號令函予以開 除學籍。(88年7月15日生效)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 條、第2條規定,被告林彥廷應賠償在校費用計62萬7,433 元,其間雖已償還48萬5,033元,尚餘14萬2,400元未清償 。又被告林坤泉為被告林彥廷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 償還所需賠償之金額。




()被告黃奕銘楊清玉部分:
  緣被告黃奕銘本為原告學校常62期之學生,因修業滿1年 ,而不願繼續就讀,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 以88年7月26日(88)斤家字第3937號令函予以開除學籍 。(88年7月20日生效)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 2條規定,被告黃奕銘應賠償在校費用計42萬0,770元,其 間雖已償還1萬6,850元,尚餘40萬3,920元未清償。又被 告楊清玉為被告黃奕銘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 需賠償之金額。
()被告范忠霖(原名:賴忠霖)、賴錦福部分:   緣被告范忠霖本為原告學校常62期之學生,因其他重大過 失,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8年8月17日 (88)斤家字第4421號令函予以開除學籍。(88年8月17 日生效)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2條規定,被告 范忠霖應賠償在校費用計44萬2,982元,其間雖已償還1萬 8,182元,尚餘42萬4,800元未清償。又被告賴錦福為被告 范忠霖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償之金額。()被告羅國昱羅添宗部分:
  緣被告羅國昱本為原告學校常63期之學生,因意願不合, 不願繼續就讀,自願申請退學,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 冊之規定,以88年8月25日(88)斤家字第4599號令函予 以開除學籍。(88年8月24日生效)依行為時賠償費用辦 法第1條、第2條規定,被告羅國昱應賠償在校費用計1萬9 ,847元,其間雖已償還4,847元,尚餘1萬5,000元未清償 。又被告羅添宗為被告羅國昱之家長,亦同意並保證願意 償還所需賠償之金額。
()被告黃俊豪黃玉時部分:
  緣被告黃俊豪本為原告學校常士班68期之學生,因學期學 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1/2 以上,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則第50條第3項規定,以95年1月 26日車家字第0950000335號令函予以輔導轉學。(95年1 月27日生效)依行為時「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 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被告黃俊 豪應賠償在校費用計35萬7,217元,其間雖已償還7萬9,95 7元,尚餘27萬7,260元未清償。又被告黃玉時為被告黃俊 豪之家長,亦出具切結書同意並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償之 金額。
()被告劉黎明葉摧弟部分:
   緣被告劉黎明本為原告學校常62期之學生,因考試舞弊, ,經原告依據該校學員生手冊之規定,以88年7月9日(88



)斤家字第3626號令函予以開除學籍。依行為時賠償費用 辦法第1條、第2條規定,被告劉黎明應賠償在校費用計21 萬4,830元。又被告葉摧弟為被告劉黎明之家長,亦同意 並保證願意償還所需賠償之金額。
()被告等52人未為返還,原告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原告主張:
(一)被告學生與其家長與原告間具有行政契約關係,被告學生 遭退學或開除學籍,當應賠償其在校期間之一切費用: 1、「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 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 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 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司法院釋字第348號解釋意旨「 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 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 ,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 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是國軍各軍事學校招考入 學之學生可享受公費及軍官養成教育,於畢業後取得軍官 任用資格,惟學生在校期間如遭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應賠 償其在校期間之費用,國防部就有關之賠償事宜訂有「國 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現修訂為「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該辦法係主管機關為確保國家培養軍事人才之目的及 財政支出之合理性而訂立,作為自願接受公費軍事教育學 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即國軍各軍事學校就此招生事宜 ,選擇行政契約作為行為方式,與學生及家長達成賠償費 用之行政契約。
2、國防部各軍事學校設立之宗旨,乃係以培養訓練國軍各軍 種之幹部為目的,國防部為解決各軍種軍士官缺額補充, 以公費教育方式,鼓勵各個學齡之學生接受軍事教育,進 而成為各軍種幹部來源,訂有「國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 學生賠償費用辦法」(於93年7月27日修正為「軍事學校預 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作為處 理是項業務之依據,及確保享受公費待遇之學生於畢業後 依約按受分發各部隊及軍事機關學校完成服務,以解決軍 中幹部來源之問題,此項規定並作為與接受公費教育學生 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且經學校與公費學生訂立契約後, 即成為契約之內容,雙方當事人自應本誠信原則履行契約 上之義務。因此,「國軍各軍事學核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 償費用辦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及 第4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



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乃為為各軍事學校學生入 學時與原告學校相互約定之契約內容,是學生因故遭學校 開除或退學,自應依該賠償費用辦法履行其義務。 3、依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995號判決意旨:「司法院 釋字第348號解釋理由以例示之方式說明學校與學生間訂 立契約之方式如志願書之類,惟並非以志願書或招生簡章 為限,只要學生確有入學,則其他如學生手冊均可成為學 校與學生間訂立契約之內容,...學生手冊仍非不得作 為學校與甲○○間所訂立之契約內容,此觀學生手冊修業 規則第42條有退學之學生應依『國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 學生賠償費用辦法』之規定賠償在校一切費用之規定自明 。」準此,學生手冊可作為學校與學生間訂立契約之內容 ,應殆無疑義。
4、被告孔志雄等均為原告學校之學生【原告原名陸軍士官學 校,87年改制綜合高中,89年10月更名為國立陸軍高級中 學,94年8月1日改制為陸軍專科學校,因此改制前之權利 義務仍由原告概括承受】,且被告孔志雄等與其家長均與 原告間有成立行政契約,故被告孔志雄等學生享受公費及 軍官養成教育,並可於畢業後取得軍官任用資格。準此, 在兩造成立行政契約關係之情形下,被告孔志雄等(包括 :學生與其家長)自應受國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學生賠 償費用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 及賠償辦法及學生手冊等規定之拘束。
5、被告孔志雄等學生於在學期間,因發生上學生手冊所規定 之退學事由,導致該等學生無法繼續於原告之學校就讀, 遭退學或開除學籍,故被告孔志雄等學生及其家長應賠償 其等在校期間之費用無疑。
(二)被告學生及其被告家長,對於未賠償之費用應對原告負不 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1、「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應賠償 軍事學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賠。」「依前條 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 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 部數額計算。」「應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之項目及數額 ,其為在學之學員生者,由就讀學校核算後,通知賠償義 務人...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3個月內 一次繳納。賠償義務人無法一次繳納者,得敘明理由,向 就讀學校申請分期賠償;其期數及方式如下:...賠償 義務人拒不賠償時,學校得委請律師協助,依法追賠。」 分別為「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



償辦法」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及第12條所明定。又 依陸軍專科學校學則第53條:「學生經核定退學、開除學 籍(含輔導轉學)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賠償及役期折服 等事宜。」對於退、轉學生須賠償公費也訂有明文規定。 2、上開賠償費用辦法,乃國防部為規範各軍事學校學生在學 期間享受公費待遇應遵守之權利義務關係所頒訂之辦法, 且為各軍事學校學生入學時與原告學校相互約定之契約內 容,是被告孔志雄等學生因故遭學校開除或退學,自應依 該賠償費用辦法履行其義務。而該等學生之家長也均有簽 署賠償之契約、公證書、切結書或保證書等,因此被告孔 志雄等學生之家長也應對原告負相關費用之賠償責任,故 被告孔志雄等學生與其家長均應對原告負賠償責任無疑。 而被告學生與其被告家長間乃是具有同一給付目的,本於 個別之發生原因,對原告各負全部之給付義務,因此屬不 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即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被告 於清償範圍內免責任。據此,原告遂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 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孔志雄等學生及家長提起本件給付之 訴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孔志雄李金盆應給付原 告3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 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㈡被告洪志豪應給付原告 18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田力維彭秋屏應給 付原告367,6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 清償,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㈣被告賴國強或杜 振武應給付原告11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 告已為清償,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㈤被告張文 海或張高明應給付原告8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 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㈥被 告王國仁王華山應給付原告21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 任;㈦被告林澋驄應給付原告3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㈧被告謝賢良謝貴成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



其責任;㈨被告李建成盧秀春應給付原告24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被告於清 償範圍免其責任;㈩被告周正宏周金廷應給付原告96,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被 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被告謝慧生沈愛妹應給付原 告4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 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被告鍾仕賢鍾富政應 給付原告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 為清償,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被告莊皓帆應 給付原告75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徐光輝或陳 桂華應給付原告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 告已為清償,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被告杜金 龍或杜英傑應給付原告40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 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 被告彭志豪彭阿美應給付原告171,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 責任;被告吳天豪王秀梅應給付原告149,132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被告於清償 範圍免其責任;被告劉聖哲劉春英應給付原告434,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被 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被告彭海澄彭天龍應給付原 告24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 ,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被告黃梅玉應給付原 告10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施駿賢黃慧娜應 給付原告3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 為清償,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被告高國崇高亮生應給付原告677,1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 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被告 林彥廷或林坤泉應給付原告142,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 ;被告黃奕銘楊清玉應給付原告403,92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 免其責任;被告范忠霖賴錦福應給付原告424,8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被告於 清償範圍免其責任;被告羅國昱羅添宗應給付原告15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償,其他 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被告黃俊豪黃玉時應給付 原告277,2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清 償,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免其責任及被告劉黎明或葉摧 弟應給付原告214,8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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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