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1號
KSBA,100,訴,11,2011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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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劉泓志即祐民診所
 劉瑞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
保險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月1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號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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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