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9年度,3023號
KSEV,99,雄小,3023,201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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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   告 陳明峯
      賴禎香即陳賴禎香
      陳追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302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 年1 月11日上午9 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 月21日
下午3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陳明 於民國92年6 月26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賴禎香陳追向伊借款本金計新臺幣83,499元 ,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借 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期,而借 款人於93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94年7 月1 日開始還款,詎 被告自99年3 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 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 表及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國龍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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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