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95號
KSEV,100,雄補,95,201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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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95號
原   告 蘇嘉富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嘉和張埄溰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482,5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790 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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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