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95號
原 告 蘇嘉富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嘉和、張埄溰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482,5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790 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