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84號
原 告 50層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源
訴訟代理人 黃珮宜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717 元,應繳
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8,815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賴佳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