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七號
上 訴 人 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揚
被 上訴人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京
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
被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吳 秀 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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