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23號
KSEV,100,雄補,23,201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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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23號
原   告 蕭健平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金勝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9,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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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