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3號
原 告 洪伯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本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