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4號
原 告 張宏政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啓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繳裁
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350元。
(二)請提出被告黃啓明之最新
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