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0年度,3號
FYEV,100,豐補,3,201101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林世峰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陳品掌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292元,應繳裁
   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470元。
(二)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
   、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