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5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宏毅即蔡浚承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23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
、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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