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0年度,25號
FYEV,100,豐補,25,201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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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5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宏毅即蔡浚承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23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
   、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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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