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0年度,2號
FYEV,100,豐補,2,201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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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貴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59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
   、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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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