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告與被告萬全通運有限公司、莊建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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