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虎簡字第91號原 告 林有義 林有正 林世錡 林嬌瓊 林嬌珠 林嬌梅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鄭欣怡 何佳臻被 告 林昭雄(兼林無牙之繼承人)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健男被 告 林啟雄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進中被 告 林大秋 林沛然 林國禎 林淑瓊 林照銘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次郎被 告 林明峯(兼林無牙之繼承人) 張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 娥被 告 張大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高月玉被 告 劉 香 林農村 林順孝 郭珠敏 林建宏 郭建利(原名林建利)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建助(兼林海之繼承人)被 告 林明正(兼林海之繼承人) 林文義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彬 樓被 告 林松本 林森良 林本仕 號 林春芳 林順德 林子超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琨展被 告 鍾宗禧 林勝男 林添烟 洪林勉(即林勉) 林 鍾 林國昌 號3樓 林義昌 林明昌 16號4樓 林世昌 林秀卿 16號4樓 林秀品 鄭林銀(即林銀) 林昭芳 林昭輝 林美鈴 林麗卿 沈育東 沈耿弘 伍沈秀(即沈秀) 劉沈柳 林陳純 林銘泉 林建志 劉林玉秀(即林玉秀) 林玉樺 之2號 林玉惠 林廖密 林茂霖 林通益 林珠英 林哲賢 陳秀玉 林枝福 林永銘 林永章 鄭宏仁 鄭裕仁 鄭桂美 2樓 鄭桂蘭 廖俊夫 廖秀楨 廖秀英 廖志峰 廖淑娟 4樓之1 廖家彤 廖淑菁 廖謝瑗 廖珮君 廖章皓 廖怡欣 林玉光 蕭林素慨( 即林素慨) 林豊富 林豊田 林豊智 林麗蓉 林麗津 之9 林麗芬 鍾春福 廖 塗 廖清輝 廖拯民 廖濟民 14號 廖政民 廖美雪 廖克敏 廖哲緯 林 笋 林 山 張顏犁花(即顏犁花) 之2 鄭桂芬 號 馮廖淑修 樓 廖登堂 鍾秋菊 4號 夏鍾秋貴 李春燕 李凉燕 李瑞鈐 李松倚 沈秀鳳 李姿儀 李政儒 李政達 黃頌修 黃群修 黃瑟修 黃煦修 葉常義 葉世祺 葉世賢 葉芳如 蘇錦村 蘇新淳 號2樓之1 蘇柏翰 林佩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魏淑霞被 告 片岡貴美子 地15號 林吉昌 INDA, CA ‧ 92886 U‧S‧A‧ 林魏秋葉 林柔宏(兼林無牙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鄧碧君被 告 林西姿 林麗玲 廖健宏 廖慶珍 廖慶瑜 廖雪良 林廖慧瓊 林淑香 林淑娟 林柳眉 林介圭 林介政 林廖寨 林國能 林碧雲 林國松 林佩融 原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湖埔村東坑7 張義德 張雅絜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景顯被 告 謝來旺 謝宛蓁 謝宛諭 謝孟芷 謝姍珊 李翠娥 李政彥 李武憲 李明哲 樓之2 李理里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關於請求裁判分割西螺鎮○○○段353 之3 地號土地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西螺鎮○○○段353 之3 地號土地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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