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94號
KSDV,99,重訴,94,201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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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王維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重訴字第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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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