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王維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重訴字第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