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58號
KSDV,99,重訴,258,2011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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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沈樹福
     蘇杜足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9年度重訴字第258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35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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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