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朱榮華
朱林珠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
度訴字第919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
)81萬7,5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38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