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班堤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傳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佛教華嚴學會間,因本院99年度
訴字第641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2月
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1,825,7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6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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